<<返回主站
?
32.沒有發(fā)生因行政規(guī)范性文件未按程序制定被通報的情況,或者因行政規(guī)范性文件內容違法或超越法定職權,被本級人大常委會或者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或者撤銷的情況,被行政復議機關、人民法院認定為不適用不合法的情況。
轉到第
頁
主辦:
南樂縣人民政府
技術支持:
大河網(wǎng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