32.沒有發(fā)生因行政規(guī)范性文件未按程序制定被通報的情況,或者因行政規(guī)范性文件內容違法或超越法定職權,被本級人大常委會或者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或者撤銷的情況,被行政復議機關、人民法院認定為不適用不合法的情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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